重庆市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重庆市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26-10-08 15:47 来源:市疾病预防控制局 作者: 点击:次
一、制定背景 近年来,在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的背景下,人员跨境、跨区域流动日益频繁,加之全球气候环境不断变化,各类传染病疫情的发生明显增加。规范开展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工作,保障信息发布及时准确,对于畅通信息传播渠道、稳定社会公众情绪,筑牢公共卫生安全屏障、防范化解公共卫生领域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2026年5月,国家疾控局印发《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家疾控局工作部署,提升我市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亟需研究制定《重庆市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二、主要内容 《管理办法》共17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条至第三条:明确了本办法的制定依据、指导原则、适用范围、公布内容。疫情信息公布由市、区县两级疾控部门分级负责,分为定期公布和及时公布;其中,定期公布疫情信息内容在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增加了我市按照乙类或者丙类传染病管理的传染病等疫情信息。 第四条至第六条:明确定期公布的主体、频次、内容、数据口径、时限、流程等。其中,市、区县定期公布的频次均为按月、按年公布;每月疫情信息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公布,年度疫情信息待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信息系统数据固定后公布。鼓励各区县在公布疫情信息的同时发布健康提示。 第七条到第八条:明确及时公布的主体、频次、内容等。传染病暴发、流行时,由属地区县疾控部门公布本行政区域传染病疫情信息;在市内跨区县暴发、流行时,由市级疾控部门公布;必要时,市级疾控部门可以提级公布疫情信息。辖区疾控机构应根据疫情形势及时组织专家研判,根据传染病流行趋势和防控需求向同级疾控部门提出疫情信息公布建议;疾控部门根据专家建议,确定信息公布时机,动态调整公布频次;市级公布信息可细化至区县级行政区域,区县公布信息可细化至镇街级行政区域。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明确公布渠道、质量控制、信息互通。市级原则上在市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区县原则上在同级人民政府或卫生健康委官网公布,必要时可在部分政务新媒体平台公布。要求强化数据质量控制,确保公布信息真实准确。市、区县两级加强毗邻省市、区县疫情信息共享,及时互通信息。 第十二条至第十四条:明确隐私保护、公众沟通以及纠错辟谣等。要求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保护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加强科普宣传,密切关注各渠道公布的传染病疫情信息,发现本行政区域相关虚假或者不完整传染病疫情信息时,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十五条至十七条:明确保障措施和责任追究等,确保疫情信息公布工作有效落实。 三、贯彻落实 市疾控局、市卫生健康委进一步加强《管理办法》宣传解读和业务指导,规范市、区县两级传染病疫情信息公布工作。
(责任编辑:重庆市人口宣教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