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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出台新规 规范中医药科研项目流程管理

近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员会、重庆市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印发《重庆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健全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强化全市中医药科研项目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规定,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将依据全市中医药发展整体规划,统筹编制下一年度中医药科研项目申报指南,并按照相关规定公开发布。
据了解,《办法》所指称的中医药科研项目,特指由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单独或联合市级相关部门立项实施的中医药科研项目。项目分为五大类别,分别为重大项目、重点项目、面上项目、青年项目和指导项目。
《办法》构建了项目申报、评审、立项、实施、结题验收等全流程闭环管理机制,细化各环节管理标准与要求。
在项目申报准入方面,《办法》明确了项目申请牵头单位、项目负责人及项目组成员的基本条件。其中,项目牵头单位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拥有对应中医药科研条件、科研能力的医疗机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主体,且能够为项目实施提供必要的配套支撑条件和资金保障。针对贴合国家战略需求、应用导向清晰、时效性要求高,或常规组织方式无法满足实施需求的科研任务,可采取定向委托的方式立项实施。
同时,《办法》对项目负责人履职限额作出明确约束:项目负责人须为申报单位在职人员,以负责人身份主持的市卫生健康委立项科研项目(含本次申报项目、在研项目)累计不得超过1项;参与的市卫生健康委立项科研项目(含本次申报项目、在研项目)不得超过2项。
在项目立项层面,《办法》划定了立项项目硬性标准。获批立项的项目必须以中医药理论为指导,凸显中医药特色优势,具备科学研究价值与应用前景,拥有一定的先进性和创新性;符合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相关要求;立项依据充分,研究目标明确,研究思路清晰,研究内容具体,研究方法和技术路线合理、可行,研究目标在研究周期内预期可实现;研究经费预算合理,能满足研究所开展工作的需要。
针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变更管理,《办法》作出细化规定。项目实施期间,牵头单位不得变更。项目名称、项目负责人、项目延期、合作单位调整等属于重大事项变更,原则上需由项目牵头单位在变更事项发生30日内、且距项目实施期届满60日前提交变更申请,经市卫生健康委(市中医药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变更。此外,单个项目最多可申请1次延期,延期时长不得超过1年。
对于重大事项变更以外的一般变更事项,由项目牵头单位按照内部管理制度自主办理,且需在变更事由发生30日内,通过“重庆市医学科研管理系统”完成变更信息报备。
据悉,全市中医药科研项目全面实行信息化全流程管理,项目牵头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可通过“重庆市医学科研管理系统”对项目执行进度进行跟踪查询。
(责任编辑:重庆市人口宣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