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明确互联网诊疗“禁入事项”
2024-03-06 09:26 来源:未知
近日,重庆市卫生健康委印发《重庆市贯彻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对重庆市互联网医院的医护人员资质、信息储存等多个方面进行了规定。
《实施细则》规定,互联网医院不得开展以下诊疗服务:首诊患者的诊疗服务;在互联网上开具麻醉药品、精神类药品处方以及其他用药风险较高、有其他特殊管理规定的药品处方;未掌握患者病历资料,不能确定患者在实体医疗机构明确诊断为某种或某几种常见病、慢性病;其他有关规定不适宜在线诊疗服务的。
在医护人员资质方面,《实施细则》提出,在互联网医院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师、护士须取得相应执业资质,医师应具有3年以上独立临床工作经验。医疗机构应对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医务人员进行电子实名认证,确保具备合法资质和由本人提供诊疗服务。
在病历信息留存方面,《实施细则》要求,患者病历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15年,诊疗中的图文对话、音视频资料等过程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3年。互联网医院变更名称后,病历等数据信息由变更后的互联网医院继续保管;互联网医院注销后,由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保管。
《实施细则》明确,互联网医院应建立投诉应对处理机制,在开展互联网诊疗过程中发生的医疗纠纷,应由辖区所在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规定积极妥善处置。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信息安全和医疗数据保密的有关法律法规,妥善保管患者信息,不得买卖、泄露患者信息。互联网医院应按照相关要求,配备满足互联网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信息系统、技术人员。
据悉,截至2023年年底,重庆市互联网医院已经超过90家。今后,互联网医院信息系统将全部纳入重庆市“卫生健康云”监管服务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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