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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国家医保局副局长陈金甫25日在国务院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将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确保制度可持续。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要求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

生育保险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均衡用人单位负担、保障职业妇女生育期间基本生活和身体健康发挥了重要作用。陈金甫表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并非取消生育保险,而是从提升公共治理效能、减轻单位和参保人员负担、提升基金共济能力、规范运行的角度,进行管理层面上的合并实施。

据介绍,我国此前在河北邯郸等12个城市开展两项保险合并实施试点,取得积极成效,试点城市生育保险覆盖面扩大,基金共济能力增强,管理服务水平提升。国务院有关总结报告指出,两项保险合并实施不增加单位负担,不影响个人待遇,有利于进一步加强基金抵御风险能力。

“全面推开,成效会更大,对增强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服务水平、实现应保尽保,更具有制度保障作用。可以为更多人提供生育保障,也为今后增强生育保障待遇奠定基础。”陈金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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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

新华社北京3月25日电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指出,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遵循保留险种、保障待遇、统一管理、降低成本的总体思路,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实现参保同步登记、基金合并运行、征缴管理一致、监督管理统一、经办服务一体化。通过整合两项保险基金及管理资源,强化基金共济能力,提升管理综合效能,降低管理运行成本,建立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优化保险管理资源、实现两项保险长期稳定可持续发展的制度体系和运行机制。

《意见》提出了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主要政策。一是统一参保登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完善参保范围,促进实现应保尽保。二是统一基金征缴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征缴,统筹层次一致。按照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之和确定新的单位费率。三是统一医疗服务管理。两项保险合并实施后实行统一定点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生育医疗费用原则上实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促进生育医疗服务行为规范,强化监控和审核。四是统一经办和信息服务。经办管理统一由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实行信息系统一体化运行。五是确保职工生育期间生育保险待遇不变。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各项生育保险待遇按现行法律法规执行,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六是确保制度可持续。各地要增强基金统筹共济能力,增强风险防范意识和制度保障能力,合理引导预期,完善生育保险监测指标,根据生育保险支出需求建立费率动态调整机制。

《意见》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根据当地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群差异、基金支付能力、待遇保障水平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和研究,周密组织实施,确保参保人员相关待遇不降低、基金收支平衡,保证平稳过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加强工作部署,督促指导各统筹地区加快落实,2019年底前实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

(责任编辑:重庆市人口宣教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