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病资格准入标准——恶性肿瘤的放疗、化疗和镇痛治疗
时间:2017-07-06 15:39 来源:重庆社会保险局 作者:admin 点击:次
(一)组织学检查:穿刺、钳取、切取或切除后,制成病理切片的组织病理学诊断,包括血液病的骨髓穿刺检查等;
(二)细胞学诊断:根据各项脱落细胞学检查和(或)穿刺细胞学检查而作出的诊断,包括白血病的外周血片检查;
(三)影像学检查:在临床符合肿瘤诊断的基础上,结合具有一定特异性的物理、化学检查的阳性结果而作出的诊断。如单凭影像学诊断,须经三级医院副主任医师以上(含副主任医师)的医师做出,并在诊断证明书注明“影像学诊断”。
(四)恶性肿瘤病人经治疗生存五年以上需继续进行放化疗和镇痛治疗者,应重新复查上述指标。
——此标准根据渝劳社办发[2003]265号的有关规定 (责任编辑:重庆市人口宣教中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