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就业人员将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从外省(市)转入我市接续后,其缴费年限如何计算?
2017-07-07 10:49 来源:重庆社会保险局

按照国家和我市现行政策规定,转入人员符合以下规定的工作年限或连续工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入我市后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

(1)在本市外参加职工医保的实际缴费年限;

(2)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

(3)2004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

(4)军人服现役的年限。

以上可认定为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均不重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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