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病资格准入标准——帕金森病
2017-07-06 15:56 来源:重庆社会保险局

1.符合帕金森症的诊断

(1)运动减少:启动随意运动的速度缓慢。疾病进展后,重复性动作的运动速度及幅度均降低;

(2)至少存在下列1项特征:a、肌肉僵直;b、静止性震颤4-6 Hz;c、姿势不稳(非原发性视觉、前庭、小脑及本体感受功能障碍造成)。

 

2.支持诊断帕金森病必须具备下列3项或3项以上的特征

(1)单侧起病;

(2)静止性震颤; 

(3)逐渐进展; 

(4)发病后多为持续性的不对称性受累; 

(5)对左旋多巴的治疗反应良好(70%一100%); 

(6)左旋多巴导致的严重的异动症;

(7)左旋多巴的治疗效果持续5年或5年以上; 

(8)临床病程10年或10年以上。

 

3.必须排除非帕金森病:继发帕金森综合征或帕金森叠加综合征。

 

——此标准根据渝人社发[2010]167号的有关规定

健康服务

市卫生健康导航